南充市春秋旅行社-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(二) (六)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。 第六條 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實行動態(tài)管理,視游客不文明行為情節(jié),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,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。 第七條 省級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由下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,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。全國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,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。 第八條 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形成后,旅游主管部門應(yīng)將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通報游客本人,提示其采取補救措施,挽回不良影響。必要時向公安、海關(guān)、邊檢、交通、人民銀行征信機構(gòu)等部門通報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(南充國內(nèi)旅游)。 第九條 被記入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的游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,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,一般應(yīng)由當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關(guān)證明材料。旅游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(nèi),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復。旅游主管部門經(jīng)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,應(yīng)當予以糾正。(南充旅游網(wǎng)) 異議處理期間,不影響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的管理。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的,或篡改、損毀、非法使用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,按照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(南充出境旅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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